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政策小tips: 这里所说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该条政策哦。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政策小tips: 1.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综试区内适用“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政策小tips: 1.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