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房租补贴。为鼓励企业入驻经营,入驻企业完成园区设定的年度进出口额指标,可享受三年免租,第四、第五年减半征收政策。
第二条 公共服务支持。园区一楼大厅设置招商服务处、跨境贸易咨询、工商注册、进出口备案、通关报检、财税服务、跨境物流、知识产权、涉外法务等服务窗口,对入园项目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免费协助办理项目审批、企业注册、税务登记、金融服务等一系列外贸综合服务型业务。
第三条 配套服务扶持。为入园项目提供会议室、培训室、洽谈室和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供入园项目组织开展项目路演、论坛沙龙、教育培训、市场拓展等。园区统一配备 餐厅、停车等保障服务设施。
第四条 人才公寓扶持。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人才可申请入住高新区人才公寓。
第五条 融资政策。为入园企业提供国内融资政策及相关政策知识培训,分享最新政策的动态和变化。组织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政策申报咨询服务。
第六条 财政扶持补贴政策。新设立的自营进出口企业 ,且年度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开办费支持。入驻企业较上一年度新增进出口额,按1万元/100万美元进行支持。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支持30万元。
第七条 引才奖励。鼓励入驻企业为我区企业引进高端紧缺等各类人才,所引进人才已入选或引进后新入选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的,根据项目内容、任务目标、社会经济效益等,经评审认定,对引才单位按照上年度在高新区对引进人才纳税薪酬的40%进行补贴,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累计支持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人才奖励。充分发挥重点人才工程牵引作用,对入驻企业自主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人才,根据人才发挥作用和实际效果,经评审,分别最高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奖励。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优秀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年度进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3万元/100万美元进行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额、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根据上级政策和考核要求,可加大50%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利用外资。入驻企业利用外资,在其固定资产投资到位后,按35万元/100万美元进行奖励。已享受上级财政奖励的,扣除已享受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