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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骗税“红线”不能踩!

严防利用白银等贵金属制品骗税行为


2023年1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税案通报显示,北京市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北京市某贸易公司等2户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经查,这2户出口企业将不予退税的金、银等贵金属进行简单加工,通过伪装成高性能导线、空心电感器等可退税产品出口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的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对白银的出口退税。但基于鼓励国内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考量,对于以白银为原料,经过加工做成烟嘴、电路零件、盘子、银制导线、高性能导线等白银制品出口的,则可申请出口退税。在此政策背景下,此后几年里,一些不法企业以白银为主要原料,经过简单加工后出口,且商品出口到境外后多回炉成纯银上市销售。这种违法操作,实质上就是利用了政策差异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为堵塞这一政策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明确,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银为附件所列原材料,退税率为0)。然而,犯罪分子转而使用单位价值比较高的“钯”等原材料,与银一同作为商品原材料,从而将银的成本控制在80%以内以逃避税收监管。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将“钯”等原材料也纳入到前述原材料范围。
“然而,在贵重金属领域骗税现象并没有消失。”刘天永分析,不法企业通过添加贵金属的方式,将所占原材料的成本控制在80%的红线以内,伪装成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逐渐增多。一些不法企业在产品出口后,在境外将黄金等贵金属拆解,其余配件再运回国内装入黄金等贵金属继续出口。在这个过程中,黄金等贵金属在境外被出售,镶嵌黄金的智能设备等道具则被反复循环利用。“上述骗税方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易逃避打击,涉案税额往往较大。”刘天永说。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干部霍淑义长期从事出口退税工作。她建议,出口企业在开展出口业务之时,应从业务、财务、税务、法律层面等多维度,准确理解并适用出口退税政策,了解出口产品的生产工艺,特别重视白银、黄金等的占比红线问题,严防出口退税风险。同时,严格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严防虚开农产品增值税发票骗税行为

2023年11月,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海南9户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团伙案件。海南6户天然橡胶贸易公司通过虚构橡胶收购业务的手段,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6.5万份,虚开金额5.68亿元,为省外下游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13份,虚开金额4.92亿元。下游空壳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国内多家出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户海南出口企业,通过买单配票、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海南省税务部门追缴骗取出口退税267.79万元。

在众多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将农产品作为道具骗税的案件,已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外贸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分析指出,利用虚构农产品收购交易骗取出口退税,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出口企业登记备案为生产企业,自行虚构农产品收购交易,自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假出口和骗税;另一种是外贸企业本身不直接虚构农产品收购交易,而是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出口交易,骗取出口退税。此种交易模式下,为出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需要大量的进项发票抵扣自己应当缴纳的税款,便利用农产品收购免税政策,制造虚假的农产品收购交易,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霍淑义建议,农产品出口企业须建立严格的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出口流程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对出口产品相关单据从源头上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避免出现虚开、谎报、骗税等情况;企业应重视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确保申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因误解政策而导致的骗税行为。此外,农产品生产、购销、加工全链条上的企业,应当及时排查潜在的虚开风险,尽快建立企业税务风险预警机制。

严防利用纺织品和服装高退税率骗税行为

2023年1月,广东多部门联合查处一服装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何某某团伙利用广州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等8户生产型出口企业,采取伪造销售合同、虚假收汇、虚构出口业务、获取虚假出口单证等手段假报出口。广州市某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为该团伙成立具有进出口资质的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提供帮助。广州税务部门追缴骗取的出口退税3871.14万元,对未退税款326.62万元不予退税。相关责任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主犯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

我国是全球纺织产业规模最大的国家,生产制造能力和贸易规模长期位居世界首位。这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我国在纺织品服装行业给予的高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支持。正因如此,纺织品、服装出口骗税案件,呈现出规模大、金额高、链条长等突出特点。
早在2008年,国家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随着市场和经济的变化,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一度高达17%。尽管目前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保持在13%,与增值税率持平,但其也处于出口退税率很高的水平。因此,不法分子围绕13%的出口退税率进行违法操作。
《外贸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分析指出,利用纺织品、服装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以次充好”“低值高报”。不法分子通过伪装和包装,将不能退税的商品伪装成可以退税的商品,将价值低的残次品伪装成高价值的商品,抬高商品的价格,获取虚假出口额。由于生产工艺、采购来源在海关环节难以核查,具有较强的欺骗性。第二种是“买单配票”模式。不法分子通过购买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制造虚假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结汇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
铜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周勇建议,纺织品服装的生产、销售、出口业务涉及多个环节,流程复杂,有的货物、票据甚至可能在多个省市之间流转,处在每一个环节中的企业都应注意到其中的风险问题。因此,出口纺织品和服装的企业,应提升风险防控意识,严守真实交易的法律红线,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在交易过程中,应加强对上下游企业的考察与评定,防范因上游虚开发票或走逃、失联、非正常注销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自身损失,同时应防范上下游企业相互勾结,引发不能退税以致被利用实施骗税的风险。

严防高科技领域走私和骗税行为

2023年10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经查,该团伙利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将苹果手机出口境外获取退税,然后再通过拆机等方式走私回流到国内销售,3年内出口苹果手机超108万台,价税合计金额逾82.7亿元,骗税8.19亿元。法院对被告人分别判处5年至6年不等的刑期,同时处以50万至8000万元不等的罚金,并依法追缴相关违法所得。

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正和分析称,一些不法企业利用高科技产品体积小、附加值高、税收优惠多的特点骗取出口退税,不仅严重侵蚀了国家的税款,而且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从公开案例看,一些不法分子先是在国内采购苹果手机,然后销售到香港,通过虚假报关及虚假出口交易的方式申请退税,由香港揽货人员将手机拆分为裸机和包装盒,再安排走私人员或是其他方式将手机走私到境内,包装盒则通过正常报关进口方式进入国内。最后,由相关人员组货在国内销售。不法分子在香港注册关联公司为境内企业提供外汇等方面的便利,是该类骗税案件的新特点之一。
还有一些犯罪分子采取“买单配票”的手法,先通过中介非法购买不退税货物的出口信息,如品牌手机、路由器等,篡改货主信息申报并取得报关单,然后通过购买或“票货分离”的方式,从虚开团伙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再由骗税团伙控制的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
姜正和表示,相关企业应加强规章制度建设,针对各税种、政策实行有效监管,并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在开展“业财法税”融合方面,企业应从业务、财务、法律、税务四个层面重新审核企业经营模式,从业务上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从财务上建立财务档案制度和账簿检查制度,从法律和税务层面对合同流、票据流、资金流和业务流进行合规检查,防范企业涉税风险;另外,企业要保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积极沟通,妥善解决各类涉税问题。必要时,也可聘请专业机构,对业务进行全程跟踪,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防范风险。

农产品为何屡涉骗取出口退税?五大风险!

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在出口退税政策上的适用条件有所不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均不适用于出口退税政策,仅享受免税待遇。为绕过这一限制,一些外贸企业会先设立内贸企业,通过内贸企业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再将农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利用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申报出口退税,意图非法获利。

然而,虚填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风险并不会随着发票的流向而消失,反而会逐步传递和放大。在实践中,这种操作方式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并且税务案件频发。今年1月,福建省某地税务局在其官网上发布公告,向福建A贸易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


A公司是一家从事茶叶出口的外贸企业。在2019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该公司与福建某茶叶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勾结,虚开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24份,涉及发票金额高达2.09亿元,虚开的税额达2718万元。由于茶叶属于典型的农产品,本案的实质依然涉及虚填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便埋下了严重的税务风险。

出口企业因农产品出口爆发骗税的5大风险盘点

(一)虚假农户信息的背后:中介、散户、代买的农产品收购操作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收购企业需依据农业生产者的真实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然而,如果收购企业从中介、散户、或代买等非直接生产者手中采购农产品,这些操作实际上并不符合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规定。


我国农业生产的分散性特点,使得大量出口企业难以直接到农村向农户采购农产品,往往需要依靠村长、大户、或中介等第三方进行代购。然而,当收购企业从这些非直接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后,若以非农户为主体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实质上是违反了《发票管理法》的要求,这种操作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


(二)跨省农产品收购:虚填农户信息的隐患


目前,各地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填开有不同的规定,某些省份明确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跨地级市开具,甚至限制不得跨省开具。然而,由于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常涉及跨区域的情况,一些企业为规避这些限制,可能会选择将非实际销售人的信息填列在发票上,甚至冒用当地农户的信息开具发票。这种操作如果未能保留证明收购真实性的其他证据,企业将面临极大的税务风险。


(三)内外贸企业的双重风险:空壳开票与三流不一致


外贸企业为了获取退税资格,常常需要通过嫁接内贸企业进行操作。然而,部分外贸企业为了简化流程,可能直接从农户手中支付货款,并将货物直接运至外贸企业,内外贸企业之间缺乏实际的买卖合同,从而导致“三流不一致”(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在这种情况下,内贸企业的收购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而内外贸企业之间的交易也可能因三流不一致而被定性为虚开,增加了税务风险。


(四)进项虚开的扩散:从内贸企业到外贸企业的骗税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的规定,凡是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均应视为“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通常情况下,这里的虚开发票是指出口企业直接取得用于申报退税的发票。然而,在内外贸企业嫁接的模式下,即便外贸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表面上合规,但若内贸企业因监管不严或农产品采购过程中出现问题,内贸企业的进项发票便会被视为不合规。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将内外贸企业视为一个整体,即使外贸企业的退税申报程序符合规定,也可能被认定为通过内贸企业虚开发票进行骗税。


(五)海关监管的倒查:农产品出口背后的风险传导


上述四种风险主要集中在农产品采购的源头,但在实践中,风险也可能从海关监管环节传导至外贸企业及其上游供货商。由于农产品出口是一个敏感领域,海关、税务、公安、外汇等部门对其监管愈加严格,尤其是在农产品的产地、来源、品类和数量的监管上日益信息化。


例如,当某地海关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某省某地级市出口的木材或香菇等农产品数量远超当地实际产能,海关便可能怀疑其中存在多开发票或错开发票的行为,从而将风险线索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进而引发税务稽查。这种倒查机制进一步加大了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风险暴露。(来源: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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